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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直播是什么_英国正版365官方网站_365bet足彩官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规定

        时间:2020年07月21日稿源: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1992年10月24日365直播是什么_英国正版365官方网站_365bet足彩官网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8月26日365直播是什么_英国正版365官方网站_365bet足彩官网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3年9月17日365直播是什么_英国正版365官方网站_365bet足彩官网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并更名  2006年7月11日365直播是什么_英国正版365官方网站_365bet足彩官网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2015年6月23日365直播是什么_英国正版365官方网站_365bet足彩官网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四次修订并更名  2015年12月22日365直播是什么_英国正版365官方网站_365bet足彩官网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次修订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7月21日365直播是什么_英国正版365官方网站_365bet足彩官网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六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365直播是什么_英国正版365官方网站_365bet足彩官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参照《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贯彻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关于干部队伍建设方针和管理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办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任免本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权限范围内的本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职、免职和代理人选的推选、决定,适用本规定。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和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撤职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人事工作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有关人事任免事项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任免权限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权力机关中的下列人员
          (一)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补充任命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免去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的职务。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在区人大代表中提名。
          (二)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任免。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在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
          (三)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任免。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在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委员人选在区人大代表或有关专业人员中提名。
          (四)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任免。各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在各地区的区人大代表中提名。
          (五)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决定,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任免。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在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中提名。
          (六)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主任的任免。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下列人员
          (一)根据区人民政府区长的提名,在区人民政府区长缺位时,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区人民政府个别副区长的任免。
          (二)根据区人民政府区长的提名,决定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的任免。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审判机关中的下列人员
          根据区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检察机关中的下列人员
          根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推选和决定下列代理人选
          (一)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因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缺位时,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二)区人民政府区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三)区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四)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任免议案,直接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任免议案,经人事工作委员会讨论、报主任会议后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区人民政府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任免议案,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5日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出的,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新的一届区人大常委会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召开第一次或者第二次常委会会议时,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任命。
          新的一届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区人民政府区长应当在两个月内提出任命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任、局长的议案,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及时召开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三条  任免议案以书面形式提出。
          任免议案应当附被提请任职人员的简况、任职理由、廉政情况、主要不足、对其本人的希望要求等情况说明材料,被提请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及其他相关情况说明材料。
          第十四条  人事工作委员会应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召开会议,听取提请人或者其委托人说明被提名人选的具体情况,为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提供参考意见。
          第十五条  首次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职的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主任,区人民政府个别副区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和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要进行任前法律、法规知识考试,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者,不能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考试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基础知识。
          第十六条  被提请任职的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主任,区人民政府个别副区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和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任前法律、法规知识考试,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工作委员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
          被提请任职的区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前法律、法规知识考试,分别由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考试结果报区人大常委会人事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免议案时,提请人应到会阐述提请理由,回答问题,听取审议意见;被提请任职人员应到会表态发言或推选代表表态发言,接受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第十八条  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时的落选者、首次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获通过者,一年之内不可以提请其为同一职务的人选;如果连续两次未获通过者,不得再提请其为同一职务的人选。
          第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表决器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在表决前从出席会议的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推选出一名监票人,对发票、投票、计票进行监督。
          采用按表决器的方式进行表决,当表决器发生故障时,可采用举手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一)推选区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通过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主任的任命。
          (二)决定区人民政府区长的代理人选;决定区人民政府个别副区长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的任命。
          (三)决定区人民法院院长的代理人选;任命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四)决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代理人选;任命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采用按表决器的方式逐人进行表决:
          (一)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的补充任命和免职。
          (二)通过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主任的免职。
          (三)决定区人民政府个别副区长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的免职。
          (四)决定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的免职。
          (五)决定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免职。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采用按表决器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无异议时可以对同一任免议案提请任免的人员合并进行表决,有异议时可以对相对人单独进行表决:
          (一)通过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任免;通过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任免;通过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任免;通过区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任免。
          (二)任免区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三)任免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二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本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进行表决时,可以赞成,可以反对,也可以弃权。
          表决对本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由区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区人大常委会以文件形式印发通知:
          (一)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
          (二)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四)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五)区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第二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区人大常委会在常委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区人
          大常委会主任签署。
          (一)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主任。
          (二)区人民政府个别副区长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
          (三)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四)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五)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
          第二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据《365直播是什么_英国正版365官方网站_365bet足彩官网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的规定》进行宪法宣誓。
          第二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后,应当自通过之日起3日内发文通知有关机关,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命后,原则上在任期内不调动,如确需工作调整或退休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在任职后两个月内要向区人大常委会递交任期目标责任书,每年年终向区人大常委会递交书面述职报告。
          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每年年终要向区人大常委会递交书面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履行职责等内容。
          第三十条  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违纪违章,被其所在单位处理后,其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被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任、局长的任期与本届区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未变动的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主任,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不需要重新任命。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在结束调查工作后,其组成人员的职务自行终止,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第四章 辞职与撤职
          第三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的,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国家机关其他工作人员提出的辞职请求,由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区人大常委会辞去区人大常委会的职务。
          辞职请求以书面形式提出。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进行表决,采用按表决器的方式,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区人大代表资格终止的,其担任的区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区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一)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主任。
          (二) 区人民政府个别副区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
          (三) 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四) 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三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区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区人大常委会权限范围内的撤职议案。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区人大常委会权限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议案,分别由区人民政府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签署提出。
          撤职议案应写明撤职理由。
          第三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议案,直接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撤职议案,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区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撤职议案,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撤职议案时,提请人应当到会说明理由,回答问题。
          被提请撤销职务的人员有权提出申诉意见。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撤职议案进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